议案的种类
1.按受理机关分:人大议案、人大常委会议案。
2.按提出主体分:机关议案和代表、委员议案。
3.按撰写形式分:公文式议案、表格式议案。
4.按事由分:立法案(法律法规案)、决议案、重大事项决定案
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范围
1.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事项;
2.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3.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涉及全局性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事项。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上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等。
提出议案的条件和要求
1.法定人数要求。代表提出议案必须有一定人数的代表联名。全国:30人以上;县级以上:10人以上;乡镇级:5人以上。
2.法定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3.法定范围要求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法定规范要求。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5.法定目的要求。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直接目的就是能够使自己提出的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议案提出的方法和步骤
1.认真选题,确定议题。
2.收集各方面资料。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4.精心梳理加工。
5.反复分析论证。
6.多方征询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7.形成正式议案文本。
8.按规定要求填写议案专用纸。
掌握议案提交的形式
1.会议期间。人大会议期间的大会秘书处一般都设有议案组,负责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代表可在规定的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之前直接提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2.闭会期间。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期间提出。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其审查并由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但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能作为议案列入大会议程,仍须提交大会,由主席团决定。
代表议案的审查
(一)审查机构
1.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或议案审查委员会。
2.闭会期间:人大设有专门委员会的,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涉及本委员会的议案。
(二)审查内容
1.形式审查
2.内容审查
3.审议表决议案的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可以列入大会议程。
(三)审查程序
大会秘书处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委员进行正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方法要求
补充更正、论证分析、提出修改意见、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结果
1.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2.符合规定,但议案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和研究。
3.决定不立案或转为建议处理。应当告知提议案代表。
代表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一)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代表团进行审议。审查工作机构对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
(二)主席团将审议后的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关决议或决定。
五、代表议案的交办督办
(一)代表议案的交办。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根据法定程序经大会通过后,由主席团决定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或授权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分析研究后进行交办。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交办。
(二)代表议案的督办。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的办理负责进行督办。督办的内容主要有: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议案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办理进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办理;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理过程中提议案代表不满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常委会认为办理结果不实或提议案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并提出具体要求,并按以上程序内容进行再督办。
代表议案的办理程序及方法
(一)承办主体: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
(二)办理时限: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代表议案一般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至迟不超过6个月。
(三)办理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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